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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戴福彪与李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福彪,李昌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408号原告:戴福彪,男,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八栋委一组。被告:李昌德,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5-13号明玉香溪小区8号楼3单元5楼。原告戴福彪诉被告李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戴福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3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存在业务关系,2013年时,被告欠原告货款33000元。2014年3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被告在2015年上半年给付原告10000元,尚欠33000元,双方约定到期不还可在四平法院起诉,后被告违约。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未能找到被告,原告亦无法补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等相关材料,本案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福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