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谭海龙与重庆市涪陵区明瑜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龙,重庆市涪陵区明喻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民初4768号原告:谭海龙,男,1946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明喻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56号。负责人:余仁礼,该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华,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三爱海陵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谭海龙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明瑜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终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海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平,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明瑜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余仁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求:1、判令被告将本小区9幢1单元在2013年6月29日决定电梯维修的业委会会议记录、电梯故障检验检测报告、包括费用预算和用款进度计划在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业委会与物业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维修单位的会议记录等资料在本幢楼电梯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3日以上;2、被告将涪陵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维修合同、业主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竣工验收报告及结算报告、维修费用清单票据等提供给原告查询或复制。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重庆市涪陵区明喻国际小区9幢的业主。2013年9月,被告以维修电梯为名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但被告一直未将电梯故障原因的检验检测情况、维修企业情况及费用结算等向业主公示和说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有关部门要求查询和公示均被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明瑜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被告在对电梯维修之前,按照相关规定对维修方案及费用等进行了公示,并上门征求业主意见。在占专有部分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才将相关资料报送管理部门审核。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重庆市涪陵区明喻国际小区9幢的业主。2013年6月28日,因该幢楼1单元的电梯发生故障被停运,被告在征得2/3以上业主同意对电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与重庆飞凌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合同》,约定由重庆飞凌电梯有限公司对故障电梯进行维修。当月29日,被告向重庆市涪陵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重庆飞凌电梯有限公司按约对电梯进行维修后,重庆市涪陵区物业专项��修资金管理中心向重庆飞凌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了维修费28974元。原告因被告未将维修电梯的相关事项予以公示而起诉来院。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对电梯维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公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等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本案原告作为重庆市涪陵区明喻国际小区9幢的业主,对该幢楼涉及电梯维修的相关事宜享有知情权,而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对上述事宜进行了公示,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明瑜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重庆市涪陵区明喻国际小区9幢1单元的电梯在2013年6月进行维修的情况(包括决定维修的会议记录、电梯故障的检验检测报告、维修合同及验收报告、维修费用清单及票据等),在该幢楼电梯入口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5日,并将上述资料提供给原告谭海龙查询、复制(费用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明瑜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