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司书景、柯茗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书景,柯茗兰,孙国明,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青岛紫云来茶叶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17号申请人司书景,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柯茗兰,女,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孙国明,男,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柯茗兰,经理。被申请人青岛紫云来茶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柯茗兰,经理。被申请人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淑英,经理。申请人司书景与被申请人柯茗兰、孙国明、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青岛紫云来茶叶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0281民初25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柯茗兰、孙国明、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青岛紫云来茶叶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现因申请人司书景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解除对被申请人柯茗兰、孙国明、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青岛紫云来茶叶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25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柯茗兰、孙国明、青岛紫云来传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青岛紫云来茶叶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