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字第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成义行实业有限公司、李杰、夏秀珍、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成义行实业有限公司,李杰,夏秀珍,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字第1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市成义行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夏秀珍。被执行人李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成义行实业有限公司、李杰、夏秀珍、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川0108民初2333号��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市成义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银沙北街x号1、2、3层(权0812xxx)的房屋,申请执行人称在诉讼中已对上述房屋予以保全查封,故在执行中不再申请查封且暂不申请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