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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与郭前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郭前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784号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健康路164号。法定代表人:徐署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平,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晓芹,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前程,男,199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前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修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