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袁晓龙与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龙,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袁晓龙,男,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被执行人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晓龙与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袁晓龙购房款70818元,并承担损失12114元(损失以70818元从2014年5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购房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1144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8592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