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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某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85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何某坤,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65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坤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何某坤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某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坤因2016年12月7日的盗窃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期限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12日;因2016年12月22日的盗窃行为于同年12月27日被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6日。 还查明,被告人所盗财物均被缴获并返还被害人。 本院意见 被告人何某坤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盗财物已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 决 被告人何某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此前行政拘留十七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