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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玉光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光,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5287号原告:刘玉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女。被告:高飞,男。原告刘玉光诉被告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玉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飞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刘玉光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郝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