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玉光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光,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5287号原告:刘玉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女。被告:高飞,男。原告刘玉光诉被告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玉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飞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刘玉光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郝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