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乾与太原市小店启耀职业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太原市小店启耀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晋0105民初5490号原告:张乾,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雅乐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小店启耀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28XXXX。法定代表人:刘燕,职务不详。原告张乾与太原市小店启耀职业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乾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乾以需要充分准备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8元(原告已预交4156元),由原告张乾负担。审判长贾亚涛人民陪审员张拉拉人民陪审员巩花萍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刘慧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