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喻胜祥与韩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胜祥,韩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939号原告喻胜祥,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钱东辉,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璐,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