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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喻胜祥与韩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胜祥,韩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939号原告喻胜祥,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钱东辉,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璐,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