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刘娟、邹庆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刘娟,邹庆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0724民初1335号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安绵大道,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205602814L。负责人:段子刚,支行行长。被告:刘娟,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被告:邹庆强,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诉被告刘娟、邹庆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蒲绍万以购买砂石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申请借款贰拾万元整。该笔借款由被告刘娟、邹庆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并出具书面保证担保承诺书。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于2016年3月3日向蒲绍万发放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期限12个月,月利率7.8‰,于2017年3月2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刘娟、邹庆强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刘娟、邹庆强在2017年9月7日前偿还原告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借款200,000元及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7.8‰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2317.5元,保全费1631.5元,合计3949元,由被告刘娟、邹庆强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传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