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柞水县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水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柞水县水务局,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柞水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徐光亮,局长。被执行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广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柞水县水务局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水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5月23日前向申请人柞水县水务局缴纳罚款4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申请人缴纳了罚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6行审26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兰国华审判员 程 凡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