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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邓金兰与熊韶华,于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兰,熊韶华,余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金兰,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沿河大道。被执行人:熊韶华,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兴地商住楼。被执行人:余夏玲,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兴地商住楼。本院在执行邓金兰与熊韶华、余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金兰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额为45000元,未实现债权15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邓金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