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方耀先与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耀先,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407号原告:方耀先,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文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鹏,四川恒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40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郑光清。原告方耀先与被告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方耀先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耀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耀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耀先负担。审判员 蒲彦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蒋昌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