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与宁文英、查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宁文英,查代富,涂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2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053号。负责人:邱华,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松、叶连连,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文英,女,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查代富,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涂小华,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诉被告宁文英、查代富、涂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一次性支付欠款本金55416.52元,利息21127.38元,罚息3715.70元,合计80259.60元(暂计算截止到2017年1月31日,最后的还款数额应计算至本案执行终止日);2、本案诉讼费用及解决本诉讼争议发生的律师费一律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宁文英于2013年2月在我行申请11.5万的汽车分期借款,经过我行的调查核实后同意其借款,约定贷款期限为2013年2月起算后三年,分36期偿还。贷款人于2013年2月放款。时至今日,被告已经拖欠17期未偿还。该笔车贷由涂小华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欣审判员 谭 丽审判员 黄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正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