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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兴才与被告罗世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才,罗世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774号原告:何兴才,男,汉族,1944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屏山县。被告:罗世玲,女,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兴才与被告罗世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兴才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兴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即2525元,由原告何兴才负担。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