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晓霞与张伟、牟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霞,张伟,牟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初1330号原告:张晓霞,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牟燕平,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张伟之妻。原告张晓霞与被告张伟、被告牟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被告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燕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500元、2015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4日利息2494元及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伟以家庭经营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4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20500元,被告张伟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一个月内偿还,但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伟辩称,涉案借款,被告牟燕平不知情。原告在被告牟燕平不知情的情况下到被告牟燕平单位去闹,将被告张伟借款的情况告诉被告牟燕平,并扣留被告牟燕平,被告牟燕平已偿还原告借款3000余元。被告牟燕平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张伟多次向原告张晓霞借款。2015年7月4日,原告张晓霞与被告张伟对账,被告张伟尚欠原告张晓霞借款20500元,被告张伟为原告张晓霞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张伟与被告牟燕平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月9日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张伟与被告牟燕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霞与被告张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张伟欠原告张晓霞借款20500元的事实清楚,故对原告张晓霞要求被告张伟偿还借款20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晓霞与被告张伟对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张晓霞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伟应支付原告张晓霞自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7月4日的利息,以本金20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应为191.98元。对原告张晓霞要求被告张伟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7月5日至借款付清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伟与被告牟燕平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伟辩称涉案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伟亦未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其个人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牟燕平应与被告张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伟辩称被告牟燕平已偿还原告张晓霞3000余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原告张晓霞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被告牟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晓霞借款20500元、利息191.98元。二、被告张伟、被告牟燕平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张晓霞自2017年7月5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张伟、被告牟燕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郝灵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