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第5682号原告: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A×××××车主,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塘镇新安村合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8964697K。法定代表人:王道理,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明锋、郭明娟,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政务区财智中心1幢1-办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14454B。负责人:孙武,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