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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鹏、罗军、郭世铭、孙威犯贪污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鹏,罗军,郭世铭,孙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刑终244号原公诉机关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鹏,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捕前住营口市站前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原审被告人罗军,别名李海奇,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世铭,曾用名郭士龙,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户籍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孙威,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营口市站前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鹏、罗军、郭世铭、孙威犯贪污罪、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6)辽080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鹏不服,以其贪污犯罪量刑过重,不构成诈骗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尹鹏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尹鹏,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国生审判员  何 涛审判员  路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