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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汤纪浩、张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纪浩,张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汤纪浩。被执行人:张圳。申请执行人汤纪浩与被执行人张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汤纪浩的申请,被执行人张圳应支付给汤纪浩164394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圳交纳了上述案款及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