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商丘市德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德泰商贸有限公司,宋信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烈洪,黄言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异68号案外人韩颜冰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德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冲,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宋信磊被执行人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坤,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烈洪被执行人黄言言本院在商丘市德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信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颜冰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韩颜冰异议称,2017年6月份案外人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到宋信磊在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南侧平原路东侧教育新苑有一套房屋对外出售。宋信磊称该房产只在投资担保理财公司办理有借款抵押,没有其他纠纷。案外人支付房款归还借款后,即可正常为该房产解押及办理房产转移过户手续。案外人到房管局查询情况与宋信磊所述一致。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支付房款。宋信磊将钥匙交给案外人。案外人即入住该房屋。2017年6月14日案外人在银行分两次向宋信磊账户付款共计510000元。宋信磊用此款偿还投资担保公司理财公司后,该公司将他项权证交给案外人,双方即到商丘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解押手续,准备于当天下午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出具房屋测绘图纸的时候被告知由于不动产中心新增落宗事项,需要等房屋落宗完毕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直到6月28日不动产交易中心才出具房屋测绘图纸,落宗完毕可以正常过户。但由于每月25号以后税务系统停止办理交税事项,房产过户手续只能暂停办理。案外人于2017年7月3日及时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缴税及房产过户手续,在收件窗口被告知此房产已于2017年6月29日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综上所述,在法院查封该房产之前,宋信磊已经将房产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为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案外人提供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房屋买卖合同》一份。3、收条一份。4、转账凭条两份。本院查明,商丘市德泰商贸有限公司与陈烈洪、宋信磊、黄言言、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豫1402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烈洪、宋信磊、黄言言偿还原告商丘市德泰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7871589.5元及利息,被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72118元由被告陈烈洪、宋新磊、黄言言、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后商丘市德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信磊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南侧平原路东侧教师新苑2号楼5单元1层东户的房产。另查明,上述房产上设立给徐书丽的抵押权于2017年6月14日解除。本院认为,法院查封房屋虽然登记被执行人宋信磊名下,但案外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就与宋信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提交的转款凭证和宋信磊出具的收条可以证明案外人在查封之前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存在过错,所以案外人的异议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案外人韩颜冰的异议成立。二、中止对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南侧平原路东侧教师新苑2号楼5单元1层东户的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何明山审 判 员 仵胜楠代理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