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陈少华、周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陈少华,周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15号原告:刘建平,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少华,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周爱平,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平诉被告陈少华、周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少华名下价值300000元的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少华名下价值300000元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