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22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兴发与被执行人胡学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兴发,胡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谢兴发,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民乐县。被执行人:胡学林,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伊宁市解放西路。申请执行人谢兴发与被执行人胡学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145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学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谢兴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阿瓦古丽·买买提审 判 员 刘   亚   茹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 莎 ·艾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浩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