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书慧申请执行孙志伟、孙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慧,孙文斌,孙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571-2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慧,女,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孙文斌,男,汉族,1953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孙志伟,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王书慧申请执行孙志伟、孙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4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一、查封被告孙志伟名下位于金水区郑汴路138号13号楼3单元1401、1402号房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告孙文斌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东于村的房产;三、查封原告王书慧用于担保的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市,塞纳维斯一区12号楼2单元15层57号的房产孙志伟、孙文斌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书慧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开来房地产评固咨询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孙志伟名下名下位于金水区郑汴路138号13号楼3单元1402号房产予以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为298.40万元。后经依法拍卖,买受人杨晓琦于2017年07月122017年7月20日以23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且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志伟名下位于金水区郑汴路138号13号楼3单元1402号房产的查封。二、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过户至权利人杨晓琦名下。三、权利人杨晓琦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上述房产权利的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涛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