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翠珂儿(北京)贸易有限公司、韩蕾与中能华辰成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蕾,中能华辰成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翠珂儿(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蕾,男,1969年4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妍,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田田,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能华辰成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04层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王荣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翠珂儿(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通州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6号(北京方和正圆综合楼)B栋313号。法定代表人:窦海涛,总经理。上诉人韩蕾因与被上诉人中能华辰成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翠珂儿(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4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韩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苗振跃书 记 员 高明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