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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史艳明与张敏、张有师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艳明,张敏,张有师,杜瑞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776号原告:史艳明,农民,住清水河县。被告:张敏,无业,住托克托县。被告:张有师,无业,住托克托县。被告:杜瑞平,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与南二环交汇处汇商广场底店103室。负责人:何巍,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峰,公司职工。原告史艳明诉被告张敏、张有师、杜瑞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史艳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艳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史艳明负担。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