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3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光伟与张邦银、邓世富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伟,张邦银,邓世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058号原告:罗光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张邦银,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邓世富,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光伟与被告张邦银、邓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光伟撤回对被告张邦银、邓世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光伟负担。审判员  李小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宏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