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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吉斌与黄学宝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吉斌,黄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02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孙吉斌,男,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陈玉兰,女。被执行人:黄学宝,男,驾驶员。本院在执行孙吉斌与黄学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学宝一直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现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哲代理审判员马兴国代理审判员沈妍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田毅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