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85号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92405E。法定代表人:李晚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彬,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61D。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李晚春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9号的办公用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