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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85号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92405E。法定代表人:李晚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彬,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61D。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李晚春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9号的办公用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