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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何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568号原告赵甲。被告何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与被告何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赵甲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