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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行赔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居民组与广德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居民组,广德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8行赔初2号之一原告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居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组。负责人章文学,该居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叶振东,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迎五,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红英,县长。委托代理人XX,该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居民组诉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居民组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其与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就争议事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宣告判决前,原告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居民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居民组撤回起诉。审判长  胡少华审判员  徐 彬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