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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蓝溪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蓝溪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102号申请人:西安蓝溪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7号。法定代表人:王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91号。法定代表人:赵喜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西安蓝溪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1年7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蓝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蓝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务解决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向工行偿还借款本金509万元。2014年3月31日,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向工行账户还款509万元,随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条、还款承诺书,确认对申请人负有509万元的债务,并承诺在法院解除被申请人房产查封后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该借款。后在法院办理被申请人房产解除手续过程中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509万元还款事宜无果。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中标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医疗科研综合楼外立面工程,该工程中标价16130384.69元,足以偿付申请人的债务。现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医疗科研综合楼外立面工程中509万元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蓝溪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医疗科研综合楼外立面工程中509万元的工程款。以上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