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萍与XX、臧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萍,XX,臧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4128号原告:金萍,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江苏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臧荣华,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金萍与被告XX、臧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臧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XX以做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借期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臧荣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9日,被告XX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金平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借款人:XX2015.8.9.”。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双方因而成讼。另查明,原告金萍与借条中载明的“金平”系同一人;被告XX、臧荣华二人于2001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8日申请补发结婚登记证,同年10月30日登记离婚;2016年3月4日登记复婚;2017年1月3日再次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臧荣华虽未到庭,但原告金萍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XX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臧荣华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依法认定上述债务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臧荣华对被告XX的上述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臧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金萍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7日起按照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XX、臧荣华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建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接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