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532号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6807W。法定代表人:朱宪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良,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华联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4591J。法定代表人:季丙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鉴定费20302元,合计21452元,由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连涛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鸿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