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齐彦超、梁秀丽与崔财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彦超,梁秀丽,崔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彦超,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秀丽,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财,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彦超、梁秀丽因与被上诉人崔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彦超、梁秀丽于2017年6月26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齐彦超、梁秀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彦超、梁秀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齐彦超、梁秀丽负担,退回上诉人齐彦超、梁秀丽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凤环审判员 李洪波审判员 印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欣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