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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雄妹与徐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雄妹,徐永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126号原告:方雄妹,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委托代理人:余红伟,浙江省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永忠,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雄妹诉被告徐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永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周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