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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吕延胜、泰安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延胜,泰安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吕延胜,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泰安众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州城街道陈堤村。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军,男,1970年2月5日出生,住东平县。吕延胜申请执行泰安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安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李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延胜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名下的工资收入并于2017年4月12日扣划银行存款6.66万元(含执行费1400元);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于2017年7月17日同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超审判员  何振玉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