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青羊区云庭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青羊区云庭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40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羊区云庭副食店,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号。经营者:吴热花。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青羊区云庭副食店份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青羊区云庭副食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青羊区云庭副食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每案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小晞审 判 员 何美琪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龚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