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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珺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品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郭小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珺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品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郭小莲,陈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026号原告:武汉珺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凯旋名邸7栋1单元5层3号。法定代表人:孔慧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程洲、李欢,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品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兴苑路18号学府世家14幢1514室。被告:郭小莲,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告:陈磊,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原告武汉珺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品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郭小莲、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珺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珺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珺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5元,由原告武汉珺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 甜书 记 员  项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