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杰、乐后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杰,乐后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后新,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洪湖市。上诉人王杰因与被上诉人乐后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4日向上诉人王杰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