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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8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林双与辽宁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魏林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终8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11号-1号。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明明、王贺,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林双,男,汉族。 上诉人辽宁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林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利军 审判员  张 景 审判员  赵梦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家铭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