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河北穆林轩油脂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10号申请保全人河北穆林轩油脂有限公司,地址献县本斋乡本斋东村,联系方式1523317****。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被保全人莫晓玲,41岁,1975-10-22,证件号码342622197510221587,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联系方式。本院在审理河北穆林轩油脂有限公司申请莫晓玲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河北穆林轩油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河北穆林轩油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