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恢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仙德、刘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仙德,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854号申请人:陈仙德,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郊区,被执行人:刘兵,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陈仙德与被执行人刘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705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仙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兵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兵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