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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1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珊与被执行人陈东间合同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珊,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珊。被执行人陈东。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东间合同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陈东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xx号x栋xx号(权075xxxx)、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xx号新x号xx栋x单元x楼x号(权128xxxx)的房屋两套,本院已将上述房屋查封,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屋;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松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