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仁华与钱世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仁华,钱世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23-1号申请执行人徐仁华,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钱世秋,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2016)川1526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526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韩学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