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克勋与吉林市威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勋,吉林市威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275号原告:张克勋,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威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景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勋与被告吉林市威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克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克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克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克勋负担。审 判 长 武 洋人民陪审员 韩松涛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