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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业廷、冯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业廷,冯先刚,邵保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144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诉讼代理人:郭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康业廷,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冯先刚,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邵保祥,男,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康业廷、冯先刚、邵保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