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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444号原告:刘某某,住四平市。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未提供被告郑某某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郑某某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郑某某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刘某某亦不能向本院提交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庞冬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