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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黑以批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黑以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7刑初6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黑以批,男,彝族,生于1984年2月1日,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雷波县,无前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2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7日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黑以批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梅、赵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黑以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黑以批与毒品购买人在雷波县马湖乡十字路口“李某”家门口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毒品购买人手中查获海洛因疑似物4包,从马黑以批外套左上角口袋查获毒资500元。经称量,4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2.1克。经检验,4包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黑以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马黑以批辩称其贩卖的不是毒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黑以批与毒品购买人在雷波县马湖乡十字路口“李某”家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毒品购买人手中查获马黑以批贩卖的海洛因疑似物4包,从马黑以批外套左上角口袋查获毒品购买人购买毒品支付的现金500元。经称量,4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2.1克。经检验,4包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另查明,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黑以批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2017年3月8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经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雷波县公安局黄琅派出所受案登记表、雷波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接报、立案等情况。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年满18周岁,无前科。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抓获,无自首情节。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毒品购买人辨认,其从被辨认人列表中辨认出马黑以批就是向其贩卖海洛因的人。5.搜查笔录证实,民警从毒品购买人手中查获马黑以批贩卖的海洛因疑似物4包,从马黑以批外套左上角口袋查获毒品购买人购买毒品支付的现金500元。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4包,人民币500元依法予以扣押。7.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马黑以批的指认下对马黑以批贩卖的4包海洛因疑似物进行了称量,4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2.1克。8.提取毒品记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查获的4包海洛因疑似物全部提取、封装后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黑以批对该提取过程和结果无异议。9.被告人马黑以批指认其贩卖的海洛因疑似物及贩卖毒品所得现金照片。10.鉴定委托书、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黑以批贩卖的4包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现场位于雷波县马湖乡街道十字路口处。12.借条证实,毒品购买人向马黑以批购卖毒品使用的500元人民币系侦查用款,该款以返还侦查机关。13.情况说明证实,案卷材料中“马海以批”与马黑以批系同一人。14.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讯问被告人、称量毒品的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15.鉴定委托书、雷波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黑以批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2017年3月8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16.毒品购买人证言证实,马黑以批经常在马湖村卖药。2017年3月8日凌晨1点左右,我在回家的途中经过“李某”家门口时看见马黑以批在电杆那站着,我就过去问他有药没有,我说买1克,说完就给了他500元。他接过钱后顺手就将钱放进他的上衣口袋,装好钱后就递给我一个塑料口袋,我刚想拆开就看见他一下子被一个人按倒了,我也被两个人按来蹲下了,接着我们被带到了派出所。17.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其是马黑以批亲弟弟,马黑以批精神异常的症状就是睡觉、饭量很大、不和别人说话和交流,没有去医院查过,靠服用头痛粉、五氟利多片缓解病情。18.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马黑以批平时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其行为有时也有点怪异,如夏天的时候不穿上衣、戴着一副墨镜边走边唱歌。他家人没有带他去医院系统治疗过。19.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马黑以批有时候和常人不一样,有时候饭量很大、有时候不吃饭,喜欢睡觉,没有打人、损毁财物的过激行为。20.证人额某证言证实,其是马黑以批母亲,马黑以批家里一直从成都给马黑以批买药控制病情,马黑以批犯病的时候会莫名其妙打人,把衣服脱了满街跑,还自言自语,吃了药后就和正常人没区别。2017年3月7日马黑以批在家吃了药后还去马湖街上找朋友耍了,吃一次药能管一个星期。21.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其在看守所和马黑以批关在同一个监室,马黑以批反应有点迟钝,唯一的异常就是经常吃去痛片,他经常说他头疼,他不告诉我他卖毒品的事情,但他又很清楚的告诉我他是在马湖乡三岔口“李某”家门口被抓的。22.被告人马黑以批供述:2017年1月初我去犍为姨爹陈某家玩了一个来月,陈某前两年到我家耍的时候说过贩卖毒品很挣钱,我走的头天晚上向陈某说要拿点毒品来卖,陈某说170元一克,我说要10克,当天晚上22时许他就拿了10克毒品,我把随身携带的1700元给了他。回到雷波后我一直把毒品携带在身上,2月几号的样子我去马颈子老家那边卖了四天,卖出去了6克,卖得人民币3600元,后来回到马湖家中。我贩卖的毒品是用白色透明的塑料胶布包装的,一克就用一个透明的塑料包装,在陈某那里拿出来的时候就是十个塑料袋分装的,在马颈子卖了六个。2017年3月8日1时许,一个叫阿某的在马湖乡街上十字路口“李某”家门口问我要毒品,他说要1克,给了我500元,我接过钱装在外套左上衣口袋,我取出毒品,阿某准备取一小块走,我手抖,叫他帮我拆开毒品。他正在解开毒品外包装袋时我被一个人按在地上,阿某也被两个人抓住了,我们都被戴上手铐,我才知道被公安抓了。抓我们的人当场从我口袋里面搜出阿某买毒品给我的500元,从阿某手上搜出我准备卖给他的毒品。我说的毒品是海洛因。我18岁那年在东北被人打伤后神经受伤害,失去劳动力,所以想贩卖毒品挣点钱养活自己。我头被打了以后,神经受损,其余身体都是正常的,偶有头疼,头疼的时候就吃头痛粉和另一种六天才吃一颗的药,在马湖贩卖毒品的时候我服用过上述药物。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黑以批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2.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黑以批贩卖海洛因的事实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毒品购买人的证言、当场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鉴定意见等证据均证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故被告人马黑以批辩称自己贩卖的不是毒品的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黑以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慧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徐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