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焕富、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富,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焕富,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刘焕富与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17)鲁0323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志军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军在沂源县悦庄镇教育中心每月均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志军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沂源县管理部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67751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伟娟 百度搜索“”